(2016)吉05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树臣申请通化县二密镇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臣,通化县二密镇二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臣,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被执行人通化县二密镇二密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臣与被执行人通化县二密镇二密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通化县二密镇二密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