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毋佳阳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毋佳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88号罪犯毋佳阳,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郑州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焦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毋佳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豫法刑二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12月30日入监。于2013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毋佳阳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毋佳阳于2010年2月,因听说其父亲与被害人杜春利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和其姐夫路林找杜春利质问,后进行厮打。期间,该犯持刀朝杜春利胸部、背部连刺三刀,致杜春利死亡。该犯系自首,并在审理期间主动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罪犯毋佳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毋佳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毋佳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毋佳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203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