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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与温小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温小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1301号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覃安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玲,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温小贤,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去向不明。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小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小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54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5日,被告温小贤向原告赊账提货,共欠原告货款54700元,并出具欠款欠据,承诺于2014年4月20日还款15000元,2014年5月20日还款397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截至2016年5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49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温小贤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温小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温小贤向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购买门类产品,尚欠原告35492元货款,有被告温小贤出具的《欠据》证实,足以认定。因此,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请求由被告温小贤支付尚欠的货款35492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温小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广邑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元,由被告温小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贵业代理审判员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黄国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