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余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经营者。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月1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巡防二大队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舟,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被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2日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院报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被告人余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C区开办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并任负责人,先后聘请86名员工,约定按月或计件等形式发放行管人员及员工的工资。2015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某以服装厂生意不好为由拖欠该厂员工工资计人民币511,588元。2015年10月19日,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余某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余某至今仍不支付并逃匿。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余某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巡防二大队民警抓获。经查证,被告人余某名下有价值人民币300余万元的房产八套,其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却拒不支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截图、证人阮某、陶某、邱某、董某、肖某、雷某、刘某、李某、秦某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资表、工人身份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辩称:我没有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实在是没有钱。除厂房外,我只有五套房屋,但已在银行作抵押。我没有收到短信,一直在家里。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余某由于经营困难,并不是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其有多套房屋但不能及时变现。被告人余某实际差欠工人工资30余万元。被告人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能配合办案机关处置财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余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C区开办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并任负责人,先后聘请86名员工,约定按月或计件等形式发放行管人员及员工的工资。2015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某以服装厂生意不好为由拖欠该厂员工工资计人民币511,588元。2015年10月19日,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余某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余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被告人余某名下有多套房产,其有能力支付该厂员工的工资而不支付。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能配合本院处置其财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截图,证实:本案因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员工举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经营者余某拖欠该厂86名员工工资计人民币511,588元。2015年10月19日,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余某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被告人余某,被告人余某仍不支付并逃匿,即移交公安机关。2015年11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以被告人余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证人阮某、陶某、邱某、董某、肖某、雷某、刘某、李某、秦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余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C区经营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期间,先后聘请86名员工,约定按月或计件等形式发放行管人员及员工的工资。2015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拖欠该厂86名员工工资,后逃匿并失去联系。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资表、工人身份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经营者为被告人余某。2015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拖欠该厂86名员工工资计人民币511,588元。被告人余某名下有多套房产。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某到案经过。5、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实:2001年,被告人余某开办武汉市黄陂区佳海花好月圆服装厂并任负责人,2008年,该厂搬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C区。2015年8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余某因服装厂生意不好拖欠该厂员工工资计人民币511,588元。因无钱发工资,被告人余某更换手机号码,逃匿。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人余某关于“我没有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实在是没有钱。除厂房外,我只有五套房屋,但已在银行作抵押。我没有收到短信,一直在家里”的辩护意见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余某由于经营困难,并不是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其有多套房屋但不能及时变现。被告人余某实际差欠工人工资30余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定被告人余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截图、证人阮某、陶某、邱某、董某、肖某、雷某、刘某、李某、秦某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资表、工人身份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该厂厂长秦某、会计李某已与相关工人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了被告人余某的欠款数额为本院审理查明的欠款数额。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余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配合人民法院处置财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余某偿还拖欠员工工资人民币511,5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