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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胡学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452号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3814X。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生,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