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炎华与赖长胜官爱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炎华,赖长胜,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炎华,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长胜,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爱民,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炎华与被执行人赖长胜、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邓炎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7,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银行、公安车管、工商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赖长胜、官爱民无房产、存款、车辆、企业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炎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赖长胜、官爱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庆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