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瑞庆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2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法定代表人陈知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瑞庆,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瑞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瑞庆所有的粤**Q2**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裁定查封上述车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瑞庆所有的粤**Q2**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裁定查封。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2执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广明审判员 卢小莹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栋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