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282-1号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业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长贵、周权,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德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583元,由原告盐城市丰顺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德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