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7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吴朋志、梁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吴朋志,梁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7675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帆,系该银行工作人员。被告:吴朋志(身份证号码3310041984********),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梁保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吴朋志、梁保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吴朋志立即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4月18日止的利息26527.33元以及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梁保林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对被告梁保林与案外人徐玲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金��镇勤劳村文昌西路154-156号不动产进行保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讼代理韩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朋志、梁保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朋志与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利率为9.3‰,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该借款由被告梁保林担保。借款后,被告吴朋志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梁保林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朋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前期利息人民币26527.33元和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后期利息及逾期息。二、被告梁保林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870元,由被告吴朋志负担,被告梁保林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欣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