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金海刘某某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刘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刑初字第195-1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海刘某某,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平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平山县政府副县长,户籍所在地平山县,现住平山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永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希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海刘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以(2015)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现上级法院已批复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程博淳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