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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学琴与奚桥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琴,奚桥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3317号原告陈学琴。委托代理人朱振雷,无锡市新区硕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桥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206338XX,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802、801、808室。法定代表人徐竹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小康,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琴与被告奚桥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琴的委托代理人朱振雷,被告奚桥英、被告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小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琴诉称:2015年4月17日,奚桥英驾驶苏B×××××号车辆在硕放润硕苑小区132号前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右前侧不慎碰撞行人陈学琴,碰撞后车辆右侧再碰撞唐建昌停在停车位上的苏B×××××号车辆,造成车辆损坏、陈学琴受伤的交通事故。陈学琴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49110.21元,要求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的部分由奚桥英赔偿。被告奚桥英辩称:���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不同意承担任何费用。被告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苏B×××××号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要求扣除医疗费总额10%的非医保用药。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另外,苏B×××××号车辆的车主或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奚桥英驾驶苏B×××××号车辆在硕放润硕苑小区132号前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右前侧不慎碰撞行人陈学琴,碰撞后车辆右侧再碰撞唐建昌停在停车位上的苏B×××××号车辆,造成车辆损坏、陈学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奚桥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建昌、陈学琴不负事故责任。苏B×××××号车辆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承��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时间在上述两份保险的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陈学琴受伤后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8971.81元。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主张医疗费中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作为其免赔范围,奚桥英不同意。陈学琴的伤势所需营养期为60天,其据此主张营养费1200元,本院予以认定。陈学琴的伤势所需的护理期为60天,其据此主张护理费3600元,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一致确认陈学琴因此次事故产生交通费损失300元。陈学琴的伤势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双方一致确认陈学琴的残疾赔偿金为2973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处理。事故发生后,奚桥英向陈学琴共计支付5810.50元,双方一致确认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原件、救护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因苏B×××××号车辆的停放与陈学琴的受伤并无因果关系,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要求由苏B×××××号车辆的车主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陈学琴的损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需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38638.40元。超出部分应根据奚桥英所负事故责任,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0%,故商业三者险具体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合计171.81元。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应赔偿陈学琴共计48810.21元。因奚桥英已垫付5810.50元,且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中,支付陈学琴42999.71元,支付奚桥英5810.50元。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学琴经济损失48810.21元,其中支付给陈学琴42999.71元,支付给奚桥英58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陈学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2160元,合计2310元(此款已由陈学琴预交),由陈学琴负担288元,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2022元(陈学琴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022元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学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阳光财保无锡中心支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