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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建新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新,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姚建新。被执行人: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新与被执行人林杰民间借贷、担保合��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林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的车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将财产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