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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邱本良与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仁才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本良,陈仁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7198-9。法定代表人:张德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本良。原审被告:陈仁才。上诉人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渝中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