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皇甫勇军、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甫勇军,郑云,郑洪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云,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郑洪都,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皇甫勇军与郑云、郑洪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云、郑洪都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皇甫勇军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云、郑洪都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工商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云、郑洪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郑云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执行标的22200元,被执行人郑洪都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4220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6)浙0122执2337号案已对被执行人郑洪都司法拘留十五天,本案对被执行人郑云司法拘留十五天。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云、郑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7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皇甫勇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郑云、郑洪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