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明、毕淑敏与被告于永亮、赤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明,毕淑敏,于永亮,赤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368号原告王德明,男。被告毕淑敏,女。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永亮,男。被告赤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德明、毕淑敏与被告于永亮、赤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德明、毕淑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明、毕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源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雨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