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行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沈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芳,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芳,女,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明华,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沈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4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浦东规土局作出责令交地决定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对浦东规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参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75号文)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浦东规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浦东规土局下属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征地事务机构,即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浦东规土局具有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职责。75号文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本案中,沈芳经批准建造涉案房屋,持有相应建房批准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因与沈芳(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遂根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制定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的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沈芳(户),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浦东规土局在答复期限内召集协调会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沈芳(户)未作答复,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沈芳(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浦东规土局据此作出责令交地决定,责令沈芳(户)交出土地,并出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程序合法。浦东规土局根据关于沈芳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的说明、可申请建房认定基本情况表、户籍资料、结婚证、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勘丈记录表、面积计算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土地使用证附图等材料,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口径等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可申请建房人员等事实,依据充分。又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口径为根据,计算出涉案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款、装修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等款项,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安置沈芳(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沈芳(户)的补偿安置利益。在沈芳(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不交出土地的情形下,浦东规土局作出责令沈芳(户)在指定期间搬离涉案房屋,搬至安置房屋,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责令交地决定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事实的认定均由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征地事务机构与沈芳的协商过程及浦东规土局的调处过程均有相应记录,沈芳的意见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沈芳的意见不予采信尚无不当。另沈芳关于土地征收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沈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