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4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某林场与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林场,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92-11号原告某林场。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林场场长。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县某乡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林场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林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处账号某予以冻结(半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周锋审 判 员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