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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红军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红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77号罪犯韩红军,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红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韩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1月23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韩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红军自2012年1月至12月,在担任河南科隆集团扬州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财务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资金3704881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挪归自己在500万彩票网和爱彩网上购买足、篮球彩票及其它消费使用,迄今为止,仍有2140653.42元公司资金无力偿还。该系自首。罪犯韩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红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红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