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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日力X布、阿都X日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力X布,阿都X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4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日力X布,男,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美姑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被告人阿都X日,男,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昭觉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来到繁峙县繁城镇欣荣佳苑小区,伺机寻找目标盗窃。当二人行至新荣小区3号楼一单元时,由日力X布负责望风,阿都X日徒手攀爬上二楼李某家中,将屋内的黑色钱包(内装500元左右现金和银行卡三张)盗走;后该二人来到3号楼三单元,看见该单元二楼东户没有护窗,由日力X布负责望风,阿都X日从该楼的东面天然气管攀爬到二楼冯某家,从厨房窗户进入家中,将放在衣柜里面10500元现金和暖气收据单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就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日力X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被告人阿都X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日力X石布、阿都X日来到繁峙县繁城镇欣荣佳苑小区,当二人行至该小区3号楼一单元时,由日力X布负责望风,阿都X日徒手攀爬至二楼李某家中,将屋内的黑色钱包(内装500元左右现金和银行卡三张)盗走;后该二人来到3号楼三单元,看见该单元二楼东户没有护窗,由日力X布负责望风,阿都X日从该楼东面的天然气管攀爬到二楼从厨房窗户进入冯某家中,将放在衣柜里面的10500元现金和暖气收据单盗走,后二人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失主李某、冯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失主冯某、被告人日力X布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繁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赃物照片、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供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日力X布、阿都X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日力X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00元。被告人阿都X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日力石布的刑期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即被告人阿都X日的刑期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亮平审 判 员  康小磊人民陪审员  王崇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振天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