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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红哲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红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90号罪犯高红哲,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红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2月10日入监。该犯历于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高红哲利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红哲于2004年6月4日22时40分许,伙同他人窜至焦作市高万方立交桥附近,劫持被害人张永的一辆出租车(价值27200元),并抢走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小灵通一部(价值630元)及现金210元。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罪犯高红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红哲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红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