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游自强与陈兴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自强,陈兴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341号原告:游自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陈兴常,男,现年46岁,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游自强与被告陈兴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游自强因被告陈兴常已将所欠货款全部履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游自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游自强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二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