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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游自强与陈兴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自强,陈兴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341号原告:游自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陈兴常,男,现年46岁,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游自强与被告陈兴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游自强因被告陈兴常已将所欠货款全部履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游自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游自强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二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