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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与韩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韩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821号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宇,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娜,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笑,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因本案需要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中止诉讼,于2016年6月7日恢复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诚诚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