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会蓉与广西五千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蓉,广西五千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0712号申请人:罗会蓉,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五千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栋408号房。法定代表人:李雪会。被申请人:李雪会,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罗会蓉与被申请人广西五千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会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五千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会名下价值人民币1098250元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会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五千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雪会名下价值人民币10982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孟伟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立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