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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邵美娟、吴国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美娟,吴国斐,邵美娟,吴国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邵美娟,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国斐,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美娟与被执行人吴国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国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美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国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吴国斐尚欠申请执行人邵美娟借款212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82元,申请执行费3089元。申请执行人邵美娟发现被执行人吴国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9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赖士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