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林娜与于明、高文雄、张军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娜,于明,高文雄,张军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547号原告李林娜,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明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秦州,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明,男,汉族。被告高文雄,男,汉族。被告张军红,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马利涛,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李林娜与被告于明、高文雄、张军红、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林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明、高文雄、张军红、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娜撤回对被告于明、高文雄、张军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崔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