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与粟灿、陈翠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粟灿,陈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陈春晖,行长。被执行人粟灿。被执行人陈翠叶。本院在执行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粟灿、陈翠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粟灿、陈翠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5万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219元,申请执行费7039元。因被执行人粟灿、陈翠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翠叶银行存款325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金融、车辆管理、工商等机构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粟灿、陈翠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1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粟灿、陈翠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