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秀芹诉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芹,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633号原告李秀芹,女,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李秀芹诉霍林郭勒市宏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李秀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李秀芹已预交),由李秀芹负担。审判员  周哈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