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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哈密市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佰世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佰世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忠魁,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佰世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佰世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3340元、案件受理费1911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执行人新疆佰世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党会福审判员高晖审判员田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