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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与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接贾路2-2号。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保发大厦第九H(仅供办公)。法定代表人:李博,总经理。上诉人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制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产品侵权,上诉人制造、销售行为发生在济宁市高新区,故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中昌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以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装有涉侵犯“ZCM-DX1203充电式旋转磁场探伤仪”计算机软件的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该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原审被告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但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原审被告济宁鲁科检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