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承睿与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睿,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420号申请人吴承睿。被执行人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承睿与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运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