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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永东与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林永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4/35号楼-35-1,2-306。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男,该公司市场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菁,女,该公司行政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48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