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敬成与关长霞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敬成,关长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敬成,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佳木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长霞,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赵青山,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系关长霞亲属。上诉人孙敬成因与被上诉人关长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敬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