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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韩进海运株式会社、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韩进海运株式会社,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058号原告: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盐田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叶承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婵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进海运株式会社(Hanjin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5-11号韩进海运大厦。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0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东楼)25-26层。被告: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3705-15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进海运株式会社、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詹思敏审 判 员  常维平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