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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莫威,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终2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18层1801号房。法定代表人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22层B2203号房。法定代表人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云,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法定代表人陈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英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威,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罪现羁押在广西南宁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曹燕伦,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海祥,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第三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原名上思县联惠速丰林场),住所地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诉讼代表人莫威,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曹燕伦,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海祥,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莫威、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丞致、潘云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吴图凤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堂佳、张小华(后变更为董庆峰),被上诉人广西华威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英山,被上诉人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云,被上诉人莫威及一审第三人上思县那琴乡联惠速丰林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燕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已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南方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雁审判员 宋丞致审判员 潘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图凤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