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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章晓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章晓恩,邱阿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32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043799792。负责人:钱克标,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安,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该支行员工。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雅阳镇莲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96473371D。法定代表人:章晓恩。被告:章晓恩,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泰顺县,被告:邱阿燕,女,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泰顺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为与被告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章晓恩、邱阿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伟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志安、被告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章晓恩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阿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起诉称:2016年10月20日,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62743599992016f00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从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同日,原告与章晓恩和邱阿燕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40万元。2016年10月21日,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莲头村《房屋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雅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泰政国用(2007)第TS106-6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65.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2016年10月25日,原告依法放贷。贷款到期后,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归还了本金1593.67元及利息406.33元。2017年10月30日泰顺县小微企业风险金专户的资金代偿归还本金546663.25元、利息8167.06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截止2017年11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1743.08元,利息、复利5427.68元。故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1743.08及暂算至2017年11月14日的利息、复利5427.68元,之后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泰顺县绿益茶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莲头村《房屋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雅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泰政国用(2007)第TS106-6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65.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章晓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邱阿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欠款和担保都是属实的。被告章晓恩答辩称:欠款和担保都是属实的。被告邱阿燕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查明事实合同种类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1300000元借款人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内借款年利率5.655%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逾期年利率8.4825%借款期限2016年10月21日-2017年9月19日放款时间2016年10月25日保证形式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和期限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章晓恩、邱阿燕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至2017年11月14日止)结欠本金751743.08元结欠利息5427.68元注: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将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莲头村的房地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本院认为: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751743.08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应予归还。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罚息,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诉请按年利率5.655%加收50%罚息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诉请主张对该房产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章晓恩、邱阿燕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履行保证责任,其实际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可向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1743.08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截止2017年11月14日为5427.68元;第二部分从2017年11月15日起以本金751743.08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对抵押物即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莲头村房产(房权证:泰房权证雅阳镇字第××号,土地证:泰政国用2007第TS106-6号)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章晓恩、邱阿燕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有权向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72元,减半收取5686元,由被告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章晓恩、邱阿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包伟华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书记员蔡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