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0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在你处90*********50000777账号的存款17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