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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3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跃平与谢红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跃平,谢红莲,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丁耀辉,吴加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8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跃平,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夏新民,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雅文,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红莲,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秀平、廖远峰,均为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法定代表人:高跃平。原审被告:丁耀辉,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第三人:吴加升,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高跃平因与被申请人谢红莲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金鸿盛电器有限公司、丁耀辉、原审第三人吴加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跃平申请再审称:涉案合同约定高跃平承租东莞市横沥美景湾酒店(下称美景湾酒店)及东莞市横沥美梦时歌舞厅的经营权、管理权及收益权,并每月向谢红莲缴纳定额租金,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二审法院将涉案合同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是错误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出租合同,约定谢红莲将美景湾酒店的经营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出租给高跃平,明确了高跃平作为美景湾酒店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高跃平亦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自认其确实是以美景湾酒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应为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高跃平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高跃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跃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欣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