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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才英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872号起诉人黄才英,女,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2016年10月18日,本院收到黄才英的起诉状。起诉人黄才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费30830.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户人是鹿耳环大村村民小组成员,被告村小组的水田、旱地和林地多次被政府征用,2005年至2009年进行了三次分配,但均以原告户1人出嫁2人农转非为由,对原告少分配3份。原告认为出嫁女没有土地分配,农转非已非转农,经多方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就征地款的问题本院已立有(2009)钦南民初字第245号案件并作出裁定,认为起诉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驳回起诉人的起诉,现起诉人就征地款的问题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才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