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戴荣福、汪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戴荣福,汪桂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262号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主要负责人:刘燊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戴荣福,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汪桂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告戴荣福、汪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敬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