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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192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退还原告武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