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裴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某2,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某3,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某4,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裴某,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申请执行裴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文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文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玲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