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667号原告:陈某。被告:曹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丁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