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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84号梁定抗,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梁安和,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广西三江县。申请执行人梁定抗与被执行人梁安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安和在你社的存款1000元,开户账号:23×××78,划拨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鸣审判员  吴诗岳审判员  莫绿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