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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萍诉李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李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2347号原告:刘萍,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告:李晶刚,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李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如数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