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普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2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普某某,男,1981年11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普某某(2016)云2324执326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06)南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南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