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41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马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庆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