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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行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伟与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611行初249号原告黄伟。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耿拥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缪小卫,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伟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任港街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徐建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被告任港街办的副主任陈明知及委托代理人缪小卫、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诉称,原告黄伟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任港街办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任港街办于同年4月12日向原告黄伟送达了《延期答复告知书》后,于5月16日才对原告黄伟作出答复,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请求:确认被告任港街办作出的[2016]崇任办信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被告任港街办辩称,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实体合法,原告黄伟申请所涉地块的搬迁项目,被告任港街办答复项目名称为经八路周边地块。但答复存在超期的情形。请求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原告黄伟向被告任港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南通港村八组241号搬迁(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信息,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途径为邮寄。被告任港街办于同年3月22日收到后,于4月12日对原告黄伟作出[2016年]崇任办依告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将原告黄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5月16日,被告任港街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黄伟作出[2016]崇任办信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原告黄伟要求公开“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南通港村八组241号搬迁(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该项目为“经八路及河道周边地块”。被告任港街办于5月17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原告黄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2016年]崇任办依告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信函收据、[2016]崇任办信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任港街办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依申请公开且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对于未制作、未保存或者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作出明确的告知并予以说明。本案中,被告任港街办针对原告黄伟申请公开的“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南通港村八组241号搬迁(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名称。”信息,书面答复该项目为“经八路及河道周边地块”符合客观实际,原告黄伟对此也无异议,说明被告任港街办的答复已经满足了原告黄伟的知情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任港街办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原告黄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同年4月12日对原告黄伟作出[2016年]崇任办依告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但被告任港街办直至5月16日才对原告黄伟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违法。综上,被告任港街办在收到原告黄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程序违法。鉴于原告黄伟的知情权已得到满足,故超期答复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黄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6]崇任办信复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徐建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