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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祥与宋进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宋进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966号原告刘祥,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特别授权。被告宋进果,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曲阜市时庄镇前孔村人,系宋进���之朋友,住济宁市兖州区。一般代理。原告刘祥诉被告宋进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委托代理人孔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两次共向我借款400000元,分别约定了还款时间,同时用自有房产作为抵押,并向我出具借条二份。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400000元及利息计算160000元没有异议,我只能等办下钱来才能偿还,今年年底前能偿还一半。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二份及房屋他项权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累计拖欠借款400000元及用两套房产抵押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宗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对该宗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已付至2015年2月24日),借期一个月,以儒家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处作抵押,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利息分文未付),借期三个月,以位于曲阜市裕隆咱129号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的房产作抵押,他项权证书号为:曲房他证曲城字第XXX**号,以上共计400000元,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偿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到期后理应予以偿还借款本息。综上,原��的要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宋进果偿付给原告刘祥借款100000元,并按约定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其中100000元借款自2015年2月24日起计算利息,300000元借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植峰审 判 员  曹诗敏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宫贤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