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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7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雪,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6月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周雪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都汇里“漫网”网咖,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某放在左手手掌上一部价值3380元的金色IPhone6plus(16G内存)盗走。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周雪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功城网络会所附近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2016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将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雪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雪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被盗手机照片,手机销售出库单,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雪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搜查、辨认现场记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价值3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雪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周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5日,即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馨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