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泰恒(晋江)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恒(晋江)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泰恒(晋江)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赖永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光辉,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泰恒(晋江)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光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泰恒(晋江)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63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恒(晋江)皮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光辉及其配偶庄雅凤共同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梅岭工业区菊秀苑2#-207的房地产,并通过淘宝网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陈国甬以壹拾伍万玖仟壹佰陆拾捌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地产,拍卖所得案款已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到案款51224元,现被执行人李光辉尚有货款款711776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拍卖成交的房地产外,本院还多次查询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